香港《证券及期货条例》下的单一发牌制度于2003年4月1日生效。在该发牌制度下,持牌人可以一个牌照进行不同类别的受规管活动。该条例下受规管活动共有九类。每个由香港证监会发出的牌照会列明该持有人可进行的受规管活动。该九类受规管活动如下:
受规管活动类别 受规管活动
第一类 证券交易 第二类 期货合约交易 第三类 杠杆式外汇交易 第四类 就证券提供意见 第五类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第六类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第七类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第八类 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第九类 提供资产管理
内地证券期货专业人员在香港申请牌照时,必须符合《适当人选的指引》及《胜任能力的指引》(可于香港证监会网页下载)所列的准则。根据上表,内地证券期货专业人员虽已符合香港证监会的“认可行业资格”的要求,但根据《胜任能力的指引》,内地专业人员必须通过香港相关的法规考试以符合其“有关本地监管架构的考试”的要求。详情请参阅香港证券专业学会网站《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考试手册》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