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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证券及期货业的发牌制度及CEPA有关规定
作者:Gdoff 转载    文章来源:中国证券业协会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10-2-21

  香港《证券及期货条例》下的单一发牌制度于2003年4月1日生效。在该发牌制度下,持牌人可以一个牌照进行不同类别的受规管活动。该条例下受规管活动共有九类。每个由香港证监会发出的牌照会列明该持有人可进行的受规管活动。该九类受规管活动如下:

受规管活动类别  受规管活动

  第一类  证券交易
  第二类  期货合约交易
  第三类  杠杆式外汇交易
  第四类  就证券提供意见
  第五类 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
  第六类 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
  第七类 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
  第八类  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
  第九类  提供资产管理

  内地证券期货专业人员在香港申请牌照时,必须符合《适当人选的指引》及《胜任能力的指引》(可于香港证监会网页下载)所列的准则。根据上表,内地证券期货专业人员虽已符合香港证监会的“认可行业资格”的要求,但根据《胜任能力的指引》,内地专业人员必须通过香港相关的法规考试以符合其“有关本地监管架构的考试”的要求。详情请参阅香港证券专业学会网站《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考试手册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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